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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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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1各单位配电室应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经电工同意后方可进入。

  2电工要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要坚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及时排除异常情况,避免发生短路、断电、火灾等事故。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消防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4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坚持每年春秋季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电柜等进行清扫。

  6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时,要在电闸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应按规定正确填写倒闸操作记录。

  8经常检查配电室通往室外的挡鼠板是否插好,经常检查墙体、门窗和通风处的防护网是否严密,有无孔洞、缝隙,防止飞鸟、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引起事故。电缆沟内应定期投放鼠药。

  9熟知消防报警程序及配电室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保证消防器材处于完好有效战备状态。

  10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处于完好合格状态。

  11配电室出现故障,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轻工业部、《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露天存放的稻草原料场。

  第二章原料

  场选址与布局第四条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五条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

  第六条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小于十米。

  第七条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

  第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九条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条严格把好进场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一条码垛时,稻草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第十三条稻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四条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第十五条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六条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杂物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十七条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第十九条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

  (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地点;

  (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

  (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

  (二)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二条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消除干净。

  第二十五条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

  第二十六条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第二十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电气管理

  第二十九条原料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第三十条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第三十一条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二条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三条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

  第三十三条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第三十五条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避雷设施

  第三十六条原料场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第三十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第三十九条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

  第七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一条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四十二条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

  第四十四条每个堆场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

  第四十五条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

  第四十六条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代表是原料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原料场要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配备专职防火员,协助主管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原料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十条原料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检查表。

  一、防火安全制度:

  1.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2.值班、巡逻、查岗制度;

  3.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草类原料堆垛测温、记录及监测制度;

  5.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6.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7.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8.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9.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二、防火安全检查表:

  1.防自燃安全检查表;

  2.电气防火安全检查表;

  3.设备安全检查表;

  4.车辆安全检查表;

  5.避雷装置安全检查表;

  6.消防设施检查表;

  7.环境防火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一条原料场应当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可以采用火灾指数评价法或者仪器监测。

  第五十三条对新上岗的工人(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五十四条对在原料场工作的电工、焊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十五条各级防火负责人应当经常对原料场进行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日常检查由场防火人员和原料场的防火检查员负责。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原料场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本规定由江海明珠纸业有限公司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法。

  一、工作任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公司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二、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5.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三、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对消防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一、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二、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三、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办公楼防火制度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堂防火制度

  一、伙房内的煤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四、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五、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六、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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